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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景仁与卢书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仁,卢书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203号原告:陈景仁,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书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陈景仁与被告卢书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景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父亲陈友德与被告卢书旺于1985年4月17日签订的原位于仓山区上渡竹揽里×号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仓山区产归原告所有;3.被告卢书旺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权属证办理到被告卢书旺的父亲卢诗贵名下,而后再变更到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陈友德在1985年4月17日与被告卢书旺及卢书旺的弟弟卢书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卢书旺与卢书才将原位于仓山区上渡竹揽里×号,面积约为16.8平方米的一间木房屋卖给陈友德,价格为叁佰元,该旧房的原产权人为卢诗贵,乃卢书旺、卢书才的父亲,卢诗贵在解放前已过世。陈友德在1988年11月28日向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第三分局对上述旧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申请补办登记,原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第三分局在1993年8月30日向陈友德颁发榕仓国用(199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22.9平方米。在2000年,由陈友德购买的仓山区上渡竹揽里×号旧房面临拆迁,同年10月11日,陈友德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拆迁工程公司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述房产被拆迁后安置到仓山区,期间,陈友德为了增平方面积,另还补交差额款88550元人民币。陈友德在2011年12月21日去世。原告的父亲陈友德从购买被告的旧房产直至拆迁安置到仓山区至今已居住有几十年之久,因需对该房产办理产权证,故希望被告卢书旺配合办理产权至原告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景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曜辉审 判 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雪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