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德梅与孙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梅,孙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507号原告张德梅,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孙玉刚,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原告张德梅与被告孙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德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德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做人参买卖,借款时表示2014年中秋节前还清,并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没有还款。原告找被告催要,2016年8月,被告给付25000元,余款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借款25000元。提供证据:借条一张。孙玉刚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做人参买卖,借款言明2014年中秋节前还清,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逾期,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给付25000元,余款25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应予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刚给付原告张德梅借款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负担。上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