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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万新华、徐小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华,徐小梅,吴俊东,李文,戈满连,刘志群,王凯,俞秀英,乐超,徐林辉,李小梅,陈员娥,杨兰英,徐小春,万桂文,黄小玉,何才样,乐志展,陈早平,黄阶,朱基雄,徐长茂,陈细娥,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新华,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小梅,女,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吴俊东,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戈满连,女,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志群,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江西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俞秀英,女,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超,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东乡县人,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林辉,男,汉族,1956年2月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小梅,女,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员娥,女,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申请执行人杨兰英,女,汉族,1957年6月3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小春,女,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万桂文,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小玉,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何才样,男,汉族,1960年12月4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志展,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早平,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黄阶,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朱基雄,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人徐长茂,男,汉族,1945年11月5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细娥,女,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5161511-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担特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万新华、徐小梅、吴俊东、李文、戈满连、刘志群、王凯、俞秀英、乐超、徐林辉、李小梅、陈员娥、杨兰英、徐小春、万桂文、黄小玉、何才样、乐志展、陈早平、黄阶、朱基雄、徐长茂、陈细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富通城(凯旋广场)2号楼一楼103号至105号店面、107至109号店面、2号楼的二楼201号至209号借款抵押的店面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富通城(凯旋广场)2号楼一楼103号至105号店面、107至109号店面、2号楼的二楼201号至209号的店铺(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DY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