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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永珍申请执行杨仁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珍,杨仁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珍,女,1964年3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杨仁珍,女,1958年1月20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吴永珍申请执行杨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榕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杨仁珍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吴永珍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因杨仁珍未能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吴永珍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仁珍提出自己欠债较多,收入需要分别偿还多位债权人,请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2017年2月4日本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杨仁珍连本带息共偿还吴永珍21000元,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杨仁珍未能按期支付,则由法院强制扣留其工资收入偿还债务。现杨仁珍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三期,经征求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提出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未完毕,且经征求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元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啟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