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654号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淑芳,女,汉族,1980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初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