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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东伟、胡东浩与胡敏英、胡敏芝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浩,胡东伟,胡文龙,胡文全,胡敏芝,胡敏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134号原告:胡东浩,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胡东伟,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龙,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胡文全,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胡敏芝,女,193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胡敏英,女,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浩、胡东伟诉被告胡文龙、胡文全、胡敏芝、胡敏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浩、胡东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龙、胡文全、胡敏芝、胡敏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东浩、胡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东浩、胡东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