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东伟、胡东浩与胡敏英、胡敏芝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浩,胡东伟,胡文龙,胡文全,胡敏芝,胡敏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134号原告:胡东浩,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胡东伟,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龙,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胡文全,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胡敏芝,女,193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胡敏英,女,194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浩、胡东伟诉被告胡文龙、胡文全、胡敏芝、胡敏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浩、胡东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文龙、胡文全、胡敏芝、胡敏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东浩、胡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东浩、胡东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