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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柴宏旭与北京楷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宏旭,北京楷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835号原告:柴宏旭,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北京楷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71号院8号楼1层S04。法定代表人:翁亚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宏旭与被告北京楷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柴宏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宏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宏旭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柴宏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