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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伦坦与柯善兵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坦,柯善兵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469号原告:李伦坦,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柯善兵,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李伦坦与被告柯善兵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李伦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伦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伦坦负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