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伦坦与柯善兵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坦,柯善兵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469号原告:李伦坦,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柯善兵,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李伦坦与被告柯善兵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李伦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伦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伦坦负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