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3117号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21228007250,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华,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平,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437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建筑用砖生产企业,被告从事建筑承包施工,并从原告处购买砖。被告拖欠原告的未付砖款共计114376元,其中杏花工地的欠款为73600元,被告在2015年6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朱阜工地的欠款为40776元,被告亦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张艳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发生建筑用砖买卖业务。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杏花工地欠沂南建成砖款共73600大写柒万叁仟陆佰元正.2015.6.16张艳平”;于2015年9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朱阜公司欠沂南建成砖款共40776元,肆万零柒佰柒拾陆元正。2015.9.27付10000元张艳平2015.9.7.”。上述欠款共计114376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了货款10000元,尚欠104376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437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艳平自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建筑用砖,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艳平欠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4376元,有原告庭审陈述、被告书写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该笔货款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张艳平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应支付原告利息以赔偿原告损失,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张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综上,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艳平偿还货款104376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南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4376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张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佳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