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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吉克石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石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8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克石果,女,出生于1993年6月1日,四川省美姑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依法传唤,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克石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克石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吉克石果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凤凰村22号附近,以人民币145元的价格出售给购毒人员欧某某一包毒品海洛因,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欧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毒品疑似物1包,从吉克石果身上查获白色毒品疑似物24包。次日会东县公安局对查获物品称重,贩卖给欧某某的白色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0.53克,被告人身上查获的白色毒品疑似物24包净重7.22克。会东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计7.75克、人民币145元。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已入库,毒资已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克石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入库证明、辨认笔录);2.证人欧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4.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光盘十张)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石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零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克石果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且本案有特情介入因素,可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毒品7.75克,应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对违禁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克石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7.75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