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某、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195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被执行人段某,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江某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