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中诉被告孟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中,孟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804号原告郭玉中,男。被告孟兆林,男。原告郭玉中与被告孟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兆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中诉称,2012年2月21日,孟兆林在郭玉中处借款10000.00元,用于垫付合作医疗款,约定10日内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孟兆林以无钱为由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孟兆林偿还借款10000.00元,支付利息7200.00元。被告孟兆林未答辩称。在本院庭审中,郭玉中提交了借据一份,证明2012年2月21日孟兆林在郭玉中处借款10000.00元。孟兆林未质证。孟兆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郭玉中提交的借据一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孟兆林在郭玉中处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该借款经郭玉中索要,孟兆林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孟兆林在郭玉中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经郭玉中索要,孟兆林未给付,现孟兆林下落不明,故对郭玉中要求孟兆林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郭玉中要求孟兆林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孟兆林给郭玉中出具的借据未约定利息,故对郭玉中要求孟兆林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兆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郭玉中借款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原告郭玉中负担100.00元,被告孟兆林负担13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被告孟兆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索远宏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