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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308行初2074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田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398538336。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亚琴,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根环,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李海军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海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亚琴、陈根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3日和2016年6月2日及2016年10月24日对被告提出了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答复均称其未下发过关于原告举报的GB/T19342-2003牙刷执行标注处理意见书。然而原告通过其他的方式获知被告作出过类似的关于处理GB/T19342-2003牙刷执行标准问题的指导意见书。原告于2016年2月12日及2016年2月14日向被告提交了申诉举报案件,分别举报了深圳市天虹商场、深圳市沃尔玛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深圳市家乐福商场均有销售被投诉的牙刷。涉案的牙刷所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19342-2003,其于2014年已被国家标准化国家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19342-2003牙刷执行标注所替代。故依旧销售标有GB/T19342-2003牙刷执行标准的产品应定性为不合格产品。在国家工商总局未发布允许其有延期时效时,被告作出的牙刷执行标准处理意见书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被告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不能依据2001(175)通知获得每一案件最高人民币30万的举报奖励金。原告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了被举报人却败诉,原因是被告未对原告所举报的被举报人所销售标注GB/T19342-2003牙刷执行标准的案件予以定性。由于缺少定性的行政处罚书,原告无法诉讼,导致了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被告拒不公开关于GB/T19342-2003牙刷过期执行标准指导意见书的行为违法;2.支付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依法支付原告举报奖励人民币150万元;4.支付打印、复印、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600元。上列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壹千陆佰元。被告辩称,一、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事项,被告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2016年4月14日,被告接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W20160414184200013、W20160414185230034、W20160414185330085),要求获取关于GB19342-2003牙刷执行标准被GB19342-2013替代后,被告有无相关书面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意见内容的相关信息。经审查申请内容,被告于2016年5月3日将深市质政复[2016]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原告。二、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要求公开的书面指导意见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属被告的内部管理信息,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三、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并告知其行政处理结果。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指的深市质华市监处告字[2016]0000352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是被告派出机构龙华市场监管局对原告举报事项(工单号:201602163325、201602163338)的具体行政处理结果,已于2016年4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原告。综上,被告已依法履行职责,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公开关于GB19342-2003牙刷执行标准被GB19342-2013替代后,被告出具相关书面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意见内容的相关信息。2016年5月3日,被告作出深市质政复[2016]4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并于当日将此答复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原告。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电子邮件送达截图、《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及其电子邮件送达截图、市场监管投诉记录单(工单号:201602163325、201602163338)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回应,且已向原告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海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玉  财人民陪审员 何  少  虹人民陪审员 高  桂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婉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