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庆伟与王战青、刘领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伟,王战青,刘领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514号原告:于庆伟,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战青,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领弟,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于庆伟与被告王战青、刘领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