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庆伟与王战青、刘领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伟,王战青,刘领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514号原告:于庆伟,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战青,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领弟,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于庆伟与被告王战青、刘领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