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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大秀、翟安虎与储仁娣、孙炳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秀,翟安虎,储仁娣,孙炳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刘大秀、翟安虎被执行人:储仁娣、孙炳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82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储仁娣、孙炳臻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半汤街道半汤冷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193**号)的产权过户至申请人刘大秀、翟安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