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朱东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朱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9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竺国新,宜兴市新街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东伟,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宜兴市。陈建明与朱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9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东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建明货款2755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44元。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东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本院遂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朱东伟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无住房公积金、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本案扣划。据被执行人所属村委反映,被执行人朱东伟现下落不明,在居住地无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东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强制执行到款项1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