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纪宽礼、郭修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纪宽礼,郭修传,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7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车洪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宽礼,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郭修传,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张恒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告纪宽礼、郭修传、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告纪宽礼,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修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7时40分许,被告纪宽礼驾驶鲁B×××××车辆在厦门路与海尔路路口,与在原告承保的刘学军所有的鲁B×××××号车辆相撞,致刘学军车车损。被告纪宽礼驾驶的鲁B×××××车辆在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已赔偿刘学军鲁B×××××号车损,现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纪宽礼辩称,交通事故属实,我是追尾,我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郭修传是我的老板,车是郭修传的。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范围不承担。诉讼费不承担。被告郭修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刘学军在原告处为鲁B×××××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4903.8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2016年7月5日7时40分许,被告纪宽礼驾驶鲁B×××××车辆在厦门路与海尔路路口,与窦晓丽驾驶的刘学军所有的鲁B×××××号车辆相撞,致刘学军鲁B×××××号车辆车损。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纪宽礼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窦晓丽无责任。事发时纪宽礼驾驶的鲁B×××××车辆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6年7月8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刘学军车辆损失10100元,刘学军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为其承保的刘学军所有的鲁B×××××车辆赔偿保险金10100元,因被告纪宽礼对保险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原告代位刘学军请求被告纪宽礼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纪宽礼驾驶的鲁B×××××车辆在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损失被告纪宽礼按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赔偿8100元。被告纪宽礼辩称郭修传是其雇主,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纪宽礼辩称原告主张的车损过高,但没有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郭修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纪宽礼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经济损失8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对被告郭修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纪宽礼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