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忠元与马木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元,马木洒,马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59号原告:马忠元,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草滩村上阴阳洼*号。被告:马木洒,男,现年45岁,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十里墩村12社。第三人:马得福,男,现年63岁,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十里墩村9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元诉被告马木洒、马得福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忠元不再起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忠元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忠元负担。审判员  马桂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