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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松诉李富源、刘谊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松,李富源,刘谊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财保85号申请人杨松,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李富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刘谊影,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李富源、刘谊影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存款及刘谊影名下车辆一台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杨松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宅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松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谊影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李富源在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刘谊影名下车辆一台,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车辆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三、查封申请人杨松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宅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永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