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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亚运与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亚运,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348号原告:苏亚运,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红星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亚运被告济宁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亚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苏亚运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