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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633号原告:董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唐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董某与被告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贺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