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633号原告:董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唐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董某与被告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贺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