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闫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闫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552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闫某,女,汉族,1931年9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4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某3,女,汉族,195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某4,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某5,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闫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胡亚芹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正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