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民委员会与山西沁水武安煤业有限公司、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民委员会,山西沁水武安煤业有限公司,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14号原告: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被告:山西沁水武安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锋原告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沁水武安煤业有限公司、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友平审 判 员 王灵丽人民陪审员 刘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