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毛俊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毛俊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7034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女。被告:毛俊杰,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英(系毛俊杰的母亲),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毛俊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