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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薛袁与瞿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袁,瞿传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97号原告:薛袁,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传银,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薛袁诉被告瞿传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薛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袁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薛袁负担。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开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