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保正热加工机械厂、青岛亮泰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保正热加工机械厂,青岛亮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保正热加工机械厂,住所地胶州市北外环东路杨戈庄前。法定代表人徐本,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亮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香江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黄莉,经理。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