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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青岛保正热加工机械厂、青岛亮泰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保正热加工机械厂,青岛亮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保正热加工机械厂,住所地胶州市北外环东路杨戈庄前。法定代表人徐本,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亮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香江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黄莉,经理。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