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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徐尧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白佳欣,徐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涛,男,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佳欣,男,1992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延川县人,户籍地延川县,现租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闫奕,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尧,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勉县人,户籍地勉县,现暂住汉中市汉台区。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徐尧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徐尧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超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及其辩护人闫奕、徐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涛到被害人姚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汉台区某小区111号楼202室的家中索要欠账。朱涛敲门无应答,以为姚某某故意躲避不见,遂关闭电闸,希望以此逼迫姚某某开门见面。正在家中的姚某某之妻蒲某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姚某某,当时姚某某正被刘某某等人带着四处找钱还账,接电话后姚某某请求一起先回小区看看。姚某某等人回到小区后,在单元门口碰见正在此地等候的朱涛。朱涛见姚某某手中拿着铝合金棒,身后还跟着三个人,就从姚某某家楼下离开,躲到小区1号楼楼梯间给被告人白佳欣打电话,让其找几个人带上“东西”到姚某某所在小区接自己。白佳欣带领被告人徐尧、宋某及宋某的一男性朋友(身份不详)从汉台区西环路尚水花园酒店打车到汉台区益汉巷,宋某下车到巷内取了一个渔具包(内装砍刀),再到邮政大酒店将接白佳欣电话再次等候的陈某接上,五人乘车到地王熙苑小区找到朱涛,询问了情况后,朱涛、白佳欣、徐尧等六人到姚某某家楼下喊叫姚某某见面解决问题,因姚某某正在打电话没有回应,朱涛等人便到小区外望江路富嘉商务酒店门口等车准备离开。姚某某打完电话后持铝合金棍、单刃匕首下楼追上朱涛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姚某某挥棍殴打白佳欣、朱涛二人,二人向后躲闪,宋某见状从渔具包内拿出一把砍刀冲向姚某某,姚某某随即左手掏出腰间匕首,右手持棒与宋某对打。后宋某被姚某某刺中左侧背部倒地,砍刀掉在地上。白佳欣上前捡起砍刀继续喝姚某某对打,徐尧也从渔具包内拿出一把砍刀上前砍打姚某某,挥砍几下后砍刀被姚某某打掉,朱涛捡起徐尧掉在地上的砍刀同白佳欣一起砍打姚某某,打斗中,姚某某左手匕首刀刃被砍断,左手手指被砍伤,便假装朝身后大喊“把枪拿来”。朱涛等人听后扶着受伤的宋某沿望江路向南逃离,宋某因被锐器刺破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姚某某随后返回小区,将匕首扔在家中后到南郑县五三八医院包扎治疗。经汉中市汉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左手中指损伤系轻伤二级。另查明,1、案发当晚,被告人朱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致伤姚某某的事实;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佳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1日,徐尧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朱涛等人共同致伤姚某某的事实。2、被告人归案后,共同赔偿姚某某现金50000元(朱涛赔偿20000元,白佳欣、徐尧各赔偿15000元)。姚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朱涛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徐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朱涛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佳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佳欣的辩护人主要有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白佳欣不是本案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虽然带刀但未主动亮出;在接到朱涛后虽在楼下喊叫姚某某,但在无人应答后即离开,姚某某拿刀棍赶上来击打被告人,最后导致相互斗殴,姚某某具有严重过错,白佳欣实施互殴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的目的;2、白佳欣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15000元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白佳欣综合以上情节予以公正判决。被告人徐尧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户籍信息;2、到案经过;3、诊断证明、住院病历;4、被害人姚某某陈述;5、证人陈某、刘某某、席某某、陈某某、姚某甲证言;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台)鉴(伤)字(2016)1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本院(2011)汉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9、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10、被告人朱涛供述;11、被告人白佳欣供述;12、被告人徐尧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徐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涛、白佳欣、徐尧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伤害实行行为,共为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朱涛、徐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佳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朱涛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对三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量刑。被告人徐尧于201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白佳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洪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