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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焕东与景喜河、尚志市尚志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焕东,景喜河,尚志市尚志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787号原告:肖焕东,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景喜河,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尚志市尚志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尚志市尚志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周长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蕾,尚志市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焕东与被告景喜河、尚志市尚志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焕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焕东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焕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焕东负担。审 判 长  赵国堂审 判 员  白 羽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天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