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邓伟与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龙,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龙,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伟,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李云龙因与被上诉人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云龙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