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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盘勇庆与周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勇庆,周仁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169号原告:盘勇庆,男,瑶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周仁连,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盘勇庆与被告周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盘勇庆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勇庆以已与被告周仁连协商好,且已给付部分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盘勇庆负担。审 判 员  唐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