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盘勇庆与周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勇庆,周仁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169号原告:盘勇庆,男,瑶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周仁连,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盘勇庆与被告周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盘勇庆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勇庆以已与被告周仁连协商好,且已给付部分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盘勇庆负担。审 判 员 唐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