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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天禄瀚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亦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天禄瀚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刘亦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3385号原告:深圳天禄瀚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亦斌,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群,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深圳天禄瀚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亦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东人民陪审员  葛海云人民陪审员  孙洪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