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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蓓与朱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蓓,朱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929号原告:曹蓓,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被告:朱建军,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蓓诉被告朱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曹蓓负担。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