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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奕晃、谢辛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郑奕晃,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谢辛钦,男,1977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阮丽平,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奕晃与被执行人谢辛钦、阮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8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谢辛钦有银行存款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高忠银行存款235433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