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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兴东与蒋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东,蒋洪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566号原告陈兴东,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蒋洪印,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东诉被告蒋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兴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东撤回对被告蒋洪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兴东负担。审 判 员 郑伍科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房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