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锋诉邢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锋,邢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范锋,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邢振友,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范锋申请执行邢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锋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4执29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