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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2张家港市强达玻璃有限公司与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强达玻璃有限公司,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强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河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徐燕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法定代表人:任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建国,男,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强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市强达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65625.68元及利息(以665625.6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任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22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748元由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强达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倒闭,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执行人任建国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因结欠巨额债务,其名下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846531)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本院已轮候查封,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该房产首先查封法院,已对上述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本院难以进一步处置。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州东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任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665625.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74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凯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