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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高莹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被执行人朱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428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6338.20元(含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5838.2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属特困群体,符合救助条件,合议庭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高某司法救助5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