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秀英、苏振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英,苏振峰,林达民,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女,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坤,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振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达民,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观音山海滨旅游休闲区。法定代表人:刘凯玲,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法定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上诉人李秀英因与被上诉人苏振峰、林达民、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秀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无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按上诉人李秀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桦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仁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