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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永禄与陈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禄,陈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禄,男,汉族,1940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陈苍,男,汉族,1948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宁0323执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苍的银行存款。现需解除被执行人陈苍在你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苍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马池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苍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嘉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