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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雷志强、厦门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强,厦门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林清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886号申请执行人:雷志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厦门浩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不见天19号104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6712608312。法定代表人:林清浪,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清浪,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鹭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邱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