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终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顺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终240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顺才,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郭震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顺才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177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苏顺才上诉请求:本案中借款人庄伟阳是在丰泽区向上诉人借款的,借款也是以现金方式在丰泽区辖区内交付,因此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由丰泽区法院管辖。借条本身已经充分证明合同履行地是在丰泽区。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金额仅为5000元,上诉人关于其是在丰泽区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的说法并不违背常理。上诉人与借款人书面约定与借款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丰泽区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苏顺才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少杰代理审判员 庄翊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维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