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柯友权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友权,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人民政府,柯友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2行初3号原告柯友权,男,67岁,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子湖区沼山镇法定代表人熊新华,该镇镇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柯建设,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夏学农,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柯友盛,男,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原告柯友权因请求确认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柯友盛颁发的鄂州市府(淡)养殖【2011】第00005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行为无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柯友权自愿撤回对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柯友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友权提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友权负担。审判员 胡海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仁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