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坤照与邝维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照,邝维浩,凌惠平,邝维城,邝建东,黄远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469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吴坤照,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秋真,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邝维浩,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凌惠平,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第三人:邝维城,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第三人:邝建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第三人:黄远良,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列四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吴坤照与被告邝维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诉讼中,被告邝维浩对原告吴坤照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根据被告邝维浩的申请,追加凌惠平、邝维城、邝建东、黄远良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5月15日,反诉原告邝维浩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邝维浩撤诉。反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反诉原告邝维浩负担。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佩烨何坚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