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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刀建明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2号刀建明:你为滥发林木一案,对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09)腊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对依法受让的405亩国有荒山用于植造经济林木,没有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09)腊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改判你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在2005年12月底至2006年1月初,雇请外来务工人员,在勐捧镇新平“跃进河头”你林权证范围外的国有林内毁林二块,并将两块毁林地分别转让给马德宏、叶德富。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你为种植橡胶,再次雇请外来务工人员,在勐捧镇新平“跃进河头”你林权证范围外的国有林内毁林三块。经鉴定,你所毁林地权属国有林,被毁林地面积为450亩,损失活立木蓄积量1558.8立方米,价值518180元。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林业技术鉴定书、(2008)1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在林权证范围外的国有林内毁林后转让他人或自己种植橡胶,申诉提出你没有违法,不构成犯罪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要求再审改判你无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