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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9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海伦与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伦,汪强强,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9927号原告:朱海伦,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汪强强,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丁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喜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负责人:廖文常,职务不详。原告朱海伦与被告汪强强、上海志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海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海伦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