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潘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388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人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丹,该公司职员。被告潘永志,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