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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93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彭雪、周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彭雪,周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陆银海,行长。被执行人:彭雪,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周祥涛,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雪、周祥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为由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