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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邸敬峰与崔景、邸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敬峰,崔景,邸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1366号原告:邸敬峰,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涛,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景,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被告:邸玉霞,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原告邸敬峰与被告崔景、邸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敬峰之委托代理人刘曙光,被告崔景、邸玉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邸敬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万元整,并按年利率6%计算偿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邸玉霞为原告妻子的妹妹,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基于以上的亲属关系,原告在二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共出借给二被告人民币30万元整。虽然二被告现在已解除婚姻关系(2016年7月26日),但原告认为,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应该由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崔景辩称,承认原告向其主张借款20万元的事实,但其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原告能够宽限一定时间。剩余10万元借款不清楚,不认可。2016年7月26日二被告已经离婚。所以该10万元借款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邸玉霞辩称,承认原告向其主张的借款30万元的事实。其中20万元是被告崔景向原告借的,剩余10万元借款是其本人借的,用于偿还名下信用卡中的欠款、房租、孩子补习班等学习费用共计10万元。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承认原告向其主张借款20万元的事实,故被告崔景于2014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借条一份,证明除上述借款外,被告邸玉霞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分三次共借款10万元,其中2016年2月18日以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2月25日以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6年3月28日以支付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邸玉霞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该10万元借款均是在实际借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邸玉霞。被告崔景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不认可,称其对被告邸玉霞向原告借款不知情,二被告已于2016年7月26日协议离婚,并提交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邸玉霞虽对借条认可,同时提交其向中信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业务凭证予以佐证。但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邸玉霞与原告之间虽签订借条,且被告邸玉霞认可,但被告崔景不认可,因被告邸玉霞与原告妻子系同胞姐妹的亲属关系,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亦未提及该债务,而原告也未能就借款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当事人均对被告邸玉霞提交银行业务凭证以及被告崔景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承认原告向其主张借款20万元的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2016年3月28日被告邸玉霞向其出具的借条,向本院主张其与被告邸玉霞存在10万元借贷关系,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续期间,故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邸玉霞虽认可,但被告崔景不认可,且原告证据已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笔10万元借款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景、邸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邸敬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崔景、邸玉霞共同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崔景、邸玉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雨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