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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慧琴与周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琴,周立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829号原告张慧琴,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周立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琴与被告周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慧琴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慧琴负担。审判员  于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