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2171号原告:张军,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66号(新瑞广场一层127-1至131-1室)。经营者:赵云霞,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张军与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判令被告以1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其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啤酒。2015年11月20日,经对账,被告仍结欠原告货款1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付清上述货款及利息。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啤酒。2015年11月20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经营者赵云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雪花啤酒款25550元整(贰万伍仟伍佰伍拾)”。原告认可其在欠条上注明退瓶盖钱290元,实际货款为25260元。欠条上同时注明“未付年前付一半12630.赵云霞”。此后,被告陆续给付部分货款,尚欠18000元未能付清,原告诉至本院。��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的啤酒,应及时给付相应的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尚结欠货款1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结欠的1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本院照准。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军货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通州区金沙镇诺丁印象时尚餐厅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晗 微信公众号“”